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23年8月修订)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3号)及《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冀经贸研〔2020〕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要遵循我校办学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评选对象
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公示、名单推荐、评审材料保存等工作。
四、基本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参评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冀经贸研〔2020〕14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各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研究生新生除外)。
(二)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者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 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 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或住宿费的。
五、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
奖学金等级 |
比例(%) |
标准(元) |
一等 |
10 |
8000 |
二等 |
20 |
5000 |
三等 |
40 |
2000 |
本学院具体名额分配参照该年度校研究生院公布的《学业奖学金分配指标》。
六、计分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按照新生和老生分别计分。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办法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其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证书等条件进行评定。其中,免进入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老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办法
老生计分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各占比50%。
1、基本分(占比50%)
基本分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课程学习考核项目,满分100分;其分配比例分别为30%、70%。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参评年度两个学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成绩平均分×30%。
(2)课程学习考核计分
计算方法为考试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乘以70%。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学分×成绩的总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70%,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比如说,课程a的成绩是90学分是3,课程b的成绩是91学分是2,那么计算公式就是(90×3+91×2)÷(3+2)✕70%
2、科研、实践及其它计分(占比50%)
附加分采取直接计分方式,不需要折算比例。包括科学论文、著作、研讨会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翻译实践、科技竞赛获奖、荣誉、职(执)业能力等计分项目,论文、著作、研讨会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等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
(1)科研论文、著作、会议论文等计分标准
项 目 |
计 分 |
说 明 |
学术论文 |
SCI、SSCI、CSSCI、ISTP、EI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分/篇 |
1. 所有成果必须提供实物原件,不接受用稿通知和出版合同。 2. 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成果第一作者单位为“河北经贸大学”方为有效加分项。 3. 已发表的论文需提供论文来源检测报告,且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5%。 4. 所有论文成果均需与专业相关。 5. 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6. 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7. 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译文分数为相应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分数×80%。 |
北大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分/篇 |
普通省级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分/篇 |
获省级及上成果奖的论文(需提供评选依据) |
3分/篇 |
学术著作 |
独自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
6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
4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不足5万字 |
1分/部 |
工具书 |
编写工具书(副主编)10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编写工具书2至10万字 |
4分/部 |
参加编写工具书不足2万字 |
1分/部 |
规划教材 |
独自出版本专业教材10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编本专业教材10万字以上 |
6分/部 |
参编本专业教材5万至10万字 |
4分/部 |
参编本专业教材不足5万字 |
1分/部 |
会议论文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1分/篇 |
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主旨宣读) |
2分/篇 |
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非主旨宣读) |
0.5分/篇 |
SCI、SSCI、ISTP、EI收录的会议论文 |
8分/篇 |
(2)科研立项计分标准
级别 |
作者排名顺序 |
作者得分(分/项) |
备 注 |
省部级 |
1(主持) |
10 |
1.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2.项目加分必须同时提供立项书和结项书;如只有立项书,则分值减半。 |
2-6 |
1.5 |
市教委(局)级 |
1(主持) |
3 |
2-5 |
1 |
校 级 |
1(主持) |
1.5 |
2-3 |
0.5 |
(3)翻译实践计分标准
以下细则仅适用于与专业相关的翻译实践:
口译
1.由导师指定的相关会议、活动口译等,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2.个人参加各级会议、活动等口译实践,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相应级别的公章。
3.参加省级口译实践,每次记2.5分;参加市级口译实践,每次记1.5分;参加校级口译实践,每次记1分;参加院级口译实践,每次记0.5分。
笔译
1.由导师指定的相关著作、网站等,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2.个人笔译实践,必须由翻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并且需由导师认定,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3. 中文字数0.1分/千字。
(4)科技竞赛类计分标准
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研究生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按国家级获奖计分,各专业教指委、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类获奖降一档次计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5、2、1.5分;市(校、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0.5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5)荣誉称号类计分标准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计分标准:
①国家级荣誉称号:6分/次。
②省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4分/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2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1.5分/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分/次。
③市(校、厅)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1分/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成果0.5分/次。
(6)班级贡献
助理辅导员加1分,学生会主席加1分,班干部加0.5分,研究生代表加0.5分,学生会干部加0.5分,学生会成员加0.3分。
(7)职业能力类计分标准
获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证书的,笔译/口译一级加5分,笔译/口译二级加2分,笔译/口译三级加0.5分。
说明: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荣誉、称号等均要求是参评学年(上学年开学日至本学年开学日)内获得;在一学年内如果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和称号,就高不就低,不累计计分;国家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不受年度限制,但通过计分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再次参评时同一证书不再计分。凡不易界定的学术论著、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获奖等问题由评审领导小组认定。
七、其他
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